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规定焊接人员个人防护、作业环境及设备管理等的基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焊接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Q/527-240-2004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3 职责
3.1 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对焊工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
3.2 施工技术人员负责制订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将焊接可能引起的危险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实施(操作)人员。
3.3 项目保卫部门(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配置现场防火及灭火设备,并以适当的方式(文件、警告标志)标明允许进行焊接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措施。
3.4 项目安全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使有关人员了解施工区域进行焊接作业可能引发的危害,并使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5 汇能机械租赁公司负责提供经过检查认可合格的设备(诸如焊接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及焊钳),使用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组织焊接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检查。
3.6 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焊接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3.7 焊接人员应了解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和熟悉控制危险的相应措施。
4 程序
4.1 作业人员的管理
4.1.1 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2 从事焊接人员、新焊接人员职业性身体检查,由安全环境监察部按规定组织进行。
4.1.3 凡患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进行焊接作业。
4.2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2.1 焊接人员进行作业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耐火防护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4.2.2 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物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4.2.3 焊接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其他合适的防护用品。辅助人员也应配戴类似的眼镜保护装置。
4.2.4 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经久耐火或其他材质的围裙。
4.2.5 当需要对腿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
4.2.6 在进行仰焊或其他作业过程中,必要时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4.2.7 当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到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
4.2.8 焊工在打药皮、层间清理或返工焊缝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戴白光眼镜。
4.3 焊接作业环境管理
4.3.1 焊接作业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挡光屏。
4.3.2 不应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工作。
4.3.3 在焊接地点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4.3.4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如特殊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3.5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不应进行焊接工作。
4.3.6 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3.7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工作,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4.3.8 焊接工作台(或区域)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4.3.9 进行埋弧焊工作时,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停止供应而引起弧光辐射对眼睛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