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种类齐全;
b) 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c) 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d) 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明确“一岗双责”;
e) 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3.4.4 员工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a) 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b)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c) 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d) 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e)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f)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
3.4.5 员工行为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a)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b)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c)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d) 车间主任应定期牵头组织针对本车间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应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e) 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地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f) 班组长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
g)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h)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3.5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5.1 通用要求
a) 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程序,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b) 企业应遵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适用新装备。
d) 企业应制定、完善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e)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安全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f)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g)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h)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i)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j) 生产设备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k) 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l)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m)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n) 企业应实施生产设备设施计划检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设备处于适用状态。
o) 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设备设施腐蚀、磨蚀、疲劳裂纹等不良状况进行监控,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予以处理。
3.5.2 特种设备管理
a) 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b) 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d)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壁厚、动机构(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或其磨损情况,并做出记录。
e) 低温液化气体的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f) 当低温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g)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可靠,应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h) 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3.5.3 大型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a) 气体压缩机、驱动机和它们的辅助设备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或所要求的防护装置,压缩机每一级的排气侧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均应设置安全阀。
b) 泄压设施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对人员不产生危险的场所。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其泄压设施的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除空气以外的气体的排放管口应高出厂房的最高点。
c) 排放管应便于释放装置的排出管路内积聚液体的排放。
d) 压缩机的排气系统应安装止回阀;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e) 压缩机进口或级间配置分离器或净化器,则应设置排污口和高液位报警器以防止液体进入压缩机。能积聚液体的脉动缓冲器或气罐应配置排污口。
f) 离心和轴流压缩机宜采用振动和轴位移报警器和停车装置,以及监控机组的支撑轴承与止推轴承温度的报警停车装置。
g) 往复和回转压缩机脉动诱发的振动不应引起材料的疲劳破坏。应通过设置阻尼装置、缓冲器、改变管子长度以避免共振等措施来消减脉冲。
3.5.4 电气设施
a) 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施,如需要强制认证的,还应有认证证书和/或标志。
b) 对危及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电气设施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c) 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和/或监视措施,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d) 电气设施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e) 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f) 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g)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h)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i)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j)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维修、实验和监测。
k) 电气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电击的措施,点击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l) 电气设备上必须有防止静电积聚技术措施,以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m)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应采取措施避免尖角、棱、粗糙表面以及外壳灼热或低温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n) 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o) 交流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根据其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以及同步电机的失步保护。
p) 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q)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选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属于化学腐蚀环境的,还应同时符合《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维修防爆电气不得破坏防爆结构,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3.5.5 仪器仪表
a)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生产装置上设置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过程测量与控制仪器仪表。
b) 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c) 仪器仪表的选型应与所测控的介质相适应,严禁选用测控元件材质与测控介质不相容的仪器仪表。
d) 企业应对在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保存记录。
e) 压力表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并铅封;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f) 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1.5m。
g)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h) 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等组成件,必须按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i)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防爆仪表及其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在电源未断开之前,均不得打开;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产品防爆合格证;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j) 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护接地。对于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就地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
k) 仪表工程在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3.5.6 安全设施
a)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b) 企业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3.6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与厂区道路安全管理
3.6.1 通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到的建(构)筑物结构、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标准规定。
3.6.2 防火防爆
a) 企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要求。
b)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超过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c)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检修等的要求。
d) 有明火设备的装置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液化烃和易燃液体罐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烟囱排出的烟气不应吹向压缩机室或控制室。配电室宜布置在能漏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风侧。
e) 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且靠近装置区边缘。
f) 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g)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h)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i) 企业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应设在不同方向。
j)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以及同类企业、油库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k)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与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敏感场所或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6.3 厂区道路
a)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b) 企业内道路可兼做消防车道。兼做消防车道的企业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转弯等的要求。
c)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罐区、装卸区、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d)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7 相关方要素管理
a) 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b) 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c) 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d)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 应对承包商进行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预防承包商生产事故,并应:
--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选择和确定承包商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要求承包商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确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确保承包商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