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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2日

        5.1.1.5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包括:材质、工艺流程控制图(P&ID),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泄压系统设计和设计基础,通风系统设计图,设计标准或规范,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计量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如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5.1.1.6 企业的工艺安全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a) 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化学品危害信息;
        b) 从项目工艺技术包的提供商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处获得基础工艺技术信息;
        c) 从设计单位获得详细的工艺系统信息,包括各专业的详细图纸、文件和计算书等;
        d) 从设备供应商处获得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信息;
        e) 机械完工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5.1.1.7 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的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的因素等。
        5.1.1.8 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5.1.2 操作规程
        5.1.2.1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1.2.2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阶段的操作步骤;
        b)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c) 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检测和抑制系统)等。
        5.1.2.3 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5.1.2.4 企业生产装置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1.2.5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1.2.6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指标,不准超过规定。
        5.1.3 工艺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a)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b) 泄压和排空系统;
        c) 紧急停车系统;
        d) 监控报警系统;
        e) 联锁系统;
        f) 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5.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2.1采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2自动化控制包括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紧急停车、安全泄放、紧急处置、工艺条件控制等。
        5.2.3 可能产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
        5.2.4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出现危险时自动切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5.2.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5.2.6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详见附录A)。
        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4.1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进行辨识、分级。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
        5.4.3 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设置安全监控装备。
        5.4.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必须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5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5.5.1 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5.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5.5.3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5.4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5.5.5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5.6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5.7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5.8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5.5.9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
        5.5.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6  危险化学品储存
        5.6.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6.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6.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设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6.4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
        5.6.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5.6.6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6.7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5.6.8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5.6.9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6.10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6.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5.6.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6.13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6.1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仓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且不应小于0.15m。
        5.6.15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5.6.16 闪点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6.17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5.6.18易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19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7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厂内运输安全控制
        5.7.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与作业环境编制装卸、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中间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阐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要带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7.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6 危险作业管理
        6.1  吊装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吊装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吊装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吊装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规定的要求。
        6.2  动火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火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火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规定的要求。
        6.3  动土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土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土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土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规定的要求。
        6.4  断路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断路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断路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规定的要求。
        6.5  高处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高处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高处作业中潜在的风险。高处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规定的要求。
        6.6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设备检修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设备检修作业中潜在的风险。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规定的要求。
        6.7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盲板抽堵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盲板抽堵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规定的要求。
        6.8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受限空间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规定的要求。
        6.9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规定的要求。
        6.10  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
        6.10.1 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存在高危粉尘的企业应建立并保持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中潜在的风险。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的化学品单位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6.10.2 必须购买附具中文操作说明书的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6.10.3 应当明确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来源与分布,配备监测工作场所高毒物品、高危粉尘浓度的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6.10.4 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有毒物质的场所的安全告知应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的要求;应当在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10.5 在可能存在有毒物质泄漏的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应当在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10.6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10.7 应按《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0.8 发现工作场所的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
        6.10.9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
        6.10.10 应配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6.10.11 在经常从事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定期清扫和维护。
        6.10.12 结束高毒物品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物品或石棉粉尘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出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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