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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2日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得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并釆取防护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四、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设施
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3)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釆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 ;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
   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它线
200
180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
5)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两尖轨互相脱离;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辙叉心作用面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 或 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护轨螺栓折损;
6)尽头线的终端,应由各分子公司产权单位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7)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撒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
b) 车钩、轮对;
c) 扶手、车梯和脚蹬等;
d) 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8)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 转向架、轮对;
b) 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脚蹬;
9)运用的自翻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体正位;
车箱不倾斜;
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10)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院、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场线路上不小于l 1x;
b) 道岔区不小于5 1x;
c) 装卸场所不小于5 1x;
d) 料场、渣场不小于0.5 1x。
4.1.11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各用车单位要爱护铁路车辆,在装、卸车时严禁砸撞车辆手闸、车梯等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件。为使这一要求能顺利贯彻落实,根据铁道部(80)铁字1982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费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a) 用车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铁路车辆和各种设施,装、卸物资时要轻装轻放,防止损坏运输设备。
b) 严格按车辆标记吨位装载货物,严格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禁止超载、偏载、集载以防损坏铁路运输设备。
c) 装载特殊货物时,要捆绑牢固,垫衬稳当。散装货物要整齐稳妥,随走随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予运转。
d) 凡用车单位损坏车辆手闸盘、手闸杆、等制动系统部件,车梯、扶手等安全运行部件,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和材料费)。
e) 超载或装载不当,造成车辆中梁、侧梁变形弯曲致使车辆报废时,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国铁车辆或在正线上运行的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国铁部门要求执行。
2、铁路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
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特种建筑接近限界。
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
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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