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道口视距
列车限速 |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m |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
厂内道口 | 厂外道口 |
40 | 160 | 200 | 400 |
35 | 140 | 175 | 300 |
30 | 120 | 150 | 230 |
25 | 100 | 125 | 170 |
20 | 80 | 100 | 120 |
15 | 60 | 75 | 90 |
10 | 40 | 50 | 60 |
注: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 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 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 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 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 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 km/h
序号 |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 牵引运行 | 25 |
推进运行 | 15 |
1 |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 5 |
2 |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 3 |
3 |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 3 |
4 |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 3 |
5 |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 3 |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 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5)机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6)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 摘风管和提钩销;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 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7)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调车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卸、连挂装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9)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和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其内运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厂内铁路线上禁止溜放作业.
11)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调运车辆通过中直路、经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 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 道口、桥梁、轨道衡上;
d) 安全线上;
13)车辆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种运输的铁路车辆均不得停留在纵坡大于5%的线路上及警冲标外方,道岔和安全线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对铁路车辆的制动,手闸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凡在各铁路线上摘解和停留车辆时,必须首先釆取拧闸、打掩、放风等防溜措施,否则不准摘解车辆。
c)推出厂房外的产品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止轮措施,严禁两钩之间站人。已存放在各铁路线上的产品车辆须排除故障维修时,应通知火车值班调度,并在车列最外端车辆高2米处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进行防护,必要时维修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调车人员要注意悬挂信号,以防止连挂车辆发生意外。
14)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6、危险货物的运输
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弱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3)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用线停放。
7、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1)工务进行线路、信号、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应事先取得值班调度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巡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值班调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8、机动车通过道口时遵守以下规定:
a) 提前减速;
b)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发出停车信号或遇道口栏杆放下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表二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 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处,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9、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线或距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装卸。
五、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来车方向的左侧线路上安设红色防护信号灯(旗)。作业完毕后,方可撤除。
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火车值班调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车和卷场机。
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5、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须经铁路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6、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械时,严禁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