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管理部门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2、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末时制定来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以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获批后积极组织落实。
3、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不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5、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
(1)防护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及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检查和日常维护、检修及报废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