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涂装审批、监察员任务:
负责对工厂船舶涂装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监察;
对涂装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参加涂装作业的审批工作,根据对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现场审批要求:对涂装危险场所的控制;检查申请手续是否完整;车间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危急情况下,有权提出禁止涂装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涂装审批、监察员的职责:
⑴与主管工程师或监(修)师,车间安全员,调度员,相互联系,了解掌握涂装作业进度以及施工小组情况,着重从工艺,设计,进度上提出改进意见;
⑵对涂装作业施工人员进行检查,做到有证上岗操作,对无证操作者有权停止其施工;
⑶对涂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火种,工具,设备,照明等)及周围环境要督促有关部门达到符合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⑷防范措施全部落实完成后,方可签证审批意见,并向施工人员交代有关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⑸涂装作业部位,时间与申请单不相符有权禁止施工;
⑹接到涂装作业可燃气体测爆合格证书后,方可同意撤除现场禁火区;
⑺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
⑻督促涂装车间、部门,建立逐级安全管理组织,对涂装作业中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处理意见;
⑼熟悉业务知识(如:要熟悉了解涂装危险场所和禁区范围的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涂装作业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涂装作业监察工作。
3、涂装审批、监察工作重点:
⑴凡在船舶建造、修理和钢结构工程中的涂装作业,都必须执行涂装规定。
⑵一、二、三级危险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监护制度。
⑶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下层甲板及离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都是涂装禁区,严格禁止各种火星溅入和进行明火及热工作业。
⑷凡是能在平台和船台上涂装的应及时完成,不得将大量涂装工作在船舶下水后进行。
⑸在具体组织涂装作业前,必须事先将涂装禁区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和热工作全部安排结束,然后才能安排涂装施工作业计划。
⑹属于一级和二级危险场所的涂装部位,在除锈打磨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把所有未固定的铁质物件和边角余料全部清除干净。
⑺属一、二、三级危险场所的涂装部位和其禁区范围内,必须将电焊钳和电焊皮带,烘、割、气焊工具和氧、乙炔皮带全部清除。
⑻打磨时,所架设的非防爆照明灯,包括电线、开关、接线拖板等全部拆除干净。
⑼涂装区域使用的脚手架、扶梯必须固定,不允许移动产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