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1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随意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1.2 企业所有员工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掌握防火防爆知识,并能够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3 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用火管理规定”。
1.4 使用、搬运危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1.5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
1.6 空分装置压缩机吸入口附近地区严禁排放乙炔气等炔类有机物。
1.7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物等。
1.8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1.9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物料保温。
1.10甲类生产区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11 生产厂房、建、构筑物应符合地区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1.12 车间、厂房等应根据需要设置事故照明、事故通风泄压设施和备用安全电源。
1.1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电气设备设计安装防火防爆的要求。
1.14 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查确保良好。单独用于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03欧姆。
1.15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1.16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现场禁止存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1.17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油罐区,易燃物储罐、充氧站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1.18 生产、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焊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
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2.1建筑防火
2.1.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新、扩、改建工程,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1.2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车间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车间,宜采用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2.1.3散发气体或粉尘如遇水蒸汽和暖气设备的温度能引起自燃或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2.1.4在有易燃及可燃气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2.2防爆泄压
2.2.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2.2.3有爆炸危险的非敞开式甲、乙类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证需要的换气次数。
2.2.4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