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天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5条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6条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7条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的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8条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9条必须严格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10条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眉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打结、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2条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条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状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4条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5条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关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运行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 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条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