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卸和出入管理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面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尖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它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司机必须办理危险品运输执照。
第12条 运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一10℃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越过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