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提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的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关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风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动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朋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子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到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地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和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性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