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 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4)、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6)、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7);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