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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5-28
实施日期:2010-05-28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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