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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5-28
实施日期:2010-05-28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5.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附件: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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