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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浙安委〔2009〕1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第二节 责任与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十二)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三节 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海上作业、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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