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浙安委〔2009〕1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第四节 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行业,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到位;

  (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九)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