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确立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设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法规级别不应低于地方性法规,从立法难易程度上看,建议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出台,可以考虑在《消防法实施条例》中予以确立该项制度,并列入消防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3.2以公安部规章形式规范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主要涉及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消防工程师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等项工作,
为了促进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上述各项工作均需制定和颁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3.2.1《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需要确定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办法等,并随着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进展定期补充或修订有关内容。
3.2.2《消防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具有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因此,需要制定《消防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消防工程师的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分专业注册的注册管理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
3.2.3《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消防工程师的管理是动态的,获得了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制。随着消防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并定期接受延续注册的审核,因此还需要制订《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3.2.4《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消防工程师的强制配备要求、消防工程师的权利等综上所述,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设立需要从消防法律建设的角度予以保障,期望我国的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能够早日设立并发挥其效能。(郝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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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鑫,樊晶,王宇航.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J].
[3]唐照明.论建立消防工程师制度推行消防工程监理对建筑防火监督管理的作用[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