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 障 措 施
6.1 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应急状态时,事故综合组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配备的装备,必须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质监分局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应组织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并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建筑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2.5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应急处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3 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1)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是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应负责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
(2)指挥部下设的技术处理组是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队伍,事故发生后应根据预案要求及事故现场实际,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处理方案、抢险救援方案,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区及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6.4 监督检查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