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理
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好善后安置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组织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以及公安排爆的防毒防化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进行认真检测、检验和消除;对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调查火灾原因,核实损失情况,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5.2 调查与处理
由吉林市消防支队或市消防大队调查、确定与火灾事故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5.3 奖励与惩罚
由市消防大队确定参与火灾扑救的立功人员,并上报市公安局、市政府和吉林市消防支队;由各级党委、政府对上报的立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各级党委、政府对灭火战斗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5.4 保险和理赔
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捐赠、救助,对在火灾事故中伤、亡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抚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消防大队按照“早发现、早核实、早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地上报各类信息,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保障。信息处理、报送工作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市消防大队领导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初次报告要快,补报、续报要新,总结报告要全,报告内容要准。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在市消防大队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技术的基础上,由网通公司、铁通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保障火场与外界通信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火灾事故总指挥负责保障火场急需的抢险装备和物资,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需要,及时调用社会中的吊车、铲车、化学品槽车以及医疗急救车。
6.4 抢险队伍保障
由市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调集公安、医疗卫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武警部队以及桦甸市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助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6.5 财力保障
火灾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市火灾总指挥部负责保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
6.6 其它保障
( 1 )抢险抢修保障是由市建设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协助消防队行动、配合救援队控制危害源。
( 2 )气象保障由市气象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及时提供救援现场的气象参数。
( 3 )市交警大队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 4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附近的居民实施疏散、警戒和治安。
( 5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
( 6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人力和设备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实施监测和处置。
( 7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提高现场附近市政消防管网的压力,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 8 )市电业局负责切断现场不安全的电源,同时确保消防用电正常。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部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弘扬火场上英勇无畏的战斗精神和突出的先进事迹,激发广大官兵的爱岗敬业精神,确保部队官兵思想稳定、高度集中统一;由市政府和市消防大队负责公众宣传教育,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利用社会各种媒体,向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7.2 培训和演习
市消防大队负责部队内部的培训和训练工作,以《公安部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为依据,在全部队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班,对相关专业知识、现代化办公、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组织对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颁发上岗证书,确保其掌握各种火灾监控和自动灭火设施,具备组织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的能力。
市政府负责组织各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年不少于 4 次;演习从实战角度出发,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社会整体的应急救援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由桦甸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消防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