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安全生产立法现状
安全生产是中国对劳动安全的称谓,它相应于国外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我国政府的劳动安全立法,是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有关“保护劳动”的规定,力求达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目标,并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进步,从中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过程中,既总结本国经验,又借鉴国外先进成果,做到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国际劳工组织是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组织的,从1919年到1995年,该组织共通过了近6000项有关劳动的国际建议及公约,其中有许多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内容。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一般分为两级即为国家和企业。国家一级的措施:①对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规定,应有切实可行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②以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帮助他们遵守其法定的义务;③各有关主管机关应保证逐步贯彻一系列安全卫生的职能;④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使设计、制造、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的人安全健康不会出现危险,并提供资料,对防止人员伤害进行指导;⑤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出确定由于接触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而造成危害的技术标准、业务守则和接触限度;⑥应鼓励将安全卫生问题列入各级教育和训练计划。
对企业一级的措施:①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做到工作环境和安全卫生;②工人及其他代表与雇主应互相协助;③雇主应进行系统的审查和监督;④保证不同类别工作必要的训练;⑤保证劳动组织不得有损于工人的安全健康;⑥雇主应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尽可能使工作环境免受污染和危害;⑦雇主应统计和报告经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方面的资料。
1953年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中都明确制定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条文。这些条文体现了保护劳动者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体现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中国政府在1956年制定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三大规程,并组织制定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一批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如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和劳动保护工作,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近几年来,我国在立法工作上有了更加明显的进展。目前除《劳动保护法》在审批外,全国已颁布了30余类共1700多项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其中国务院、劳动部颁发的有22项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国务院1987年国发53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扭转当时全国重大恶性事故严重的局面,推动全国的安全生产,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全局性指导作用,积极地促进了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出台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在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或规定。
此外,中国在组织制定、颁布和贯彻技术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颁发了《爆炸安全规程》、《铸造防尘技术规程》、《涂装作业规程(系列)》、《烟花爆竹安全规程》等90余个技术标准。其中不少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标准的水平,有6项标准获国家技术监督局“优秀标准奖”,数十项获部级“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到目前为止,中国已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国家技术标准200多项,基本形成了技术标准体系,这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走向科学化和标准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迅速发展,是同重视立法、强化法制管理分不开的。这一期间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工作有如下显著特点:①认真贯彻“两级立法”的原则,在国家法规、政策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地方性立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不仅有利于推动当地工作,也为更好地制定国家法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基础条件。②紧密围绕改革,使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建设积极地为生产和工作服务。③注意法规内部的衔接和配套,主要是专门性规章与细则的配套,程序法与实体的配套,技术标准与行为规范的配套,从而提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系统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断克服以往往规不封闭、实施无保障的缺陷。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及法制建设经历了六个时期,即解放初期(1949~1952);起步时期(1953~1957);停滞和削弱时期(1958~1963年即大跃进时期);恢复时期(1964~1965年);非正常时期(1966~1978)年);发展时期(1979年至今)。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及其建设虽然受到两次较大的冲击和干扰,走了一段曲折的道路,但在恢复及发展时期,为立法和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形成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主要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再加上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已形成一个巨大的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配套的辅助性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等将逐步出台,使常用的法规标准达百余种,大体上形成综合类、劳动卫生类、“三同时”类(新建、改建和扩建)、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培训和考试、特殊设备、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等与职业安全与卫生有关法规十几类,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劳动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中国公共安全立法现状
公共安全一般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消防、公共场所等的安全问题,公共安全立法就是有关交通、消防、公共场所等安全的立法。我们重点介绍有关消防和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现状。
1.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它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补救、消防监督以及奖惩办法做出了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有关消防方面的主要罪名有8条:①第114条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及其处罚;②第115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及其处罚;③第130条规定了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易燃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及其处罚;④第134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⑤第136条规定了关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的犯罪及其处罚;⑥第139条规定了关于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的犯罪及其处罚;⑦第146条规定了关于生产、销售劣质电器、易燃易爆产品罪及其处罚;⑧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26条规定了8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消防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消防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化。
(2)《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9日起施行。它是本市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它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法律责任等。
除了消防法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有关消防的规章和技术标准,这些也是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消防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有34项,北京市规章14项,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据。消防技术标准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两大体系:一是各种消防装备、器材、设篱、材料、方法等技术标准,二是消防工程技术规范。
2.城市建设安全防灾法规体系初议
城市是一个国家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安全问题事关全局,责任重大,为此,国家城市建设的《城市规划法》及《建筑法》,其中都有相当篇幅涉及城市安全减灾及质量保障问题。这里集中以1997年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两大法规作一分析介绍,它们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城市安全防灾建设的核心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继第38号建设部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之后,关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的又一部重要的法规。我们国家正处于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任务十分艰巨,加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配套,给抗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有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超限高层建筑就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之一。所谓超限高层建筑是指超出现行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高层建筑由于超限高层建筑发展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