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开展OSHMS工作与贯彻 《安全生产法》 相得益彰
211 《安全生产法》 是开展 OSHMS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体系的主体法 ,以7章 97 条全面规范了安全生产工作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3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穿于 《安全生产法》 始终 ,并按照 “三方原则”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 ,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脚点 ,并负有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原则规定 ,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细化 ,作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同时 , 《安全生产法》 还设专门章节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 作为国家法律 ,其强制属性 ,为企业建立和开展 OS2HMS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12 OSHMS是企业在具体安全管理中落实 《安全生产法》 的最佳途径: OSHMS体系是一个文件化的体系 ,其主要文件层次包括 OSHMS管理手册、 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3 ]。从3层次文件到记录基本可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的全部内容 — — — 大到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理念 ,小到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以及具体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都作了详细规定 ,体现了安全工作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原则。OSHMS有利于企业将 《安全生产法》 的要求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使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例如 《安全生产法》 第 33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应于OSHMS则体现在要素 41311 危害辨识、 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1416运行控制、 41417 应急预案与响应、 41511 绩效测量和监测、 41512事故、 事件、 不符合、 纠正和预防措施、 41514审核及416管理评审等等 ,这些要求可以通过建立OSHMS得以实现。OSHMS通过要素 41311 (危害辨识、 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识别本企业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及重大危险源 ,并将结果形成文件 ,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通过要素 41412 (培训、 意识和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通过要素 41511 (绩效测量和监测) 、 41514 (审核)和 416 (管理评审)的三级监控机制确保体系的持续有效 ,达到守法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综上所述 ,虽然OSHMS作为一种企业自愿建立和开展的管理手段 ,不具强制性 ,但 《安全生产法》 则是国家强制执行的 ,且具有宏观指导性和稳定性。不同的企业 ,安全生产的特点也不同 ,OSHMS则是企业针对自身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实实在在建立和开展的 ,更具有可操作性。目前 ,铁路行业已经引入了 OSHMS的管理理念 ,开展 OS2HMS认证的企业已有30 多家 ,而 《安全生产法》 的实施会进一步推进企业建立OSHMS的热潮和决心。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100例[ Z] . 2002.北京.
[2 ] 翟宇新.浅议铁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J ] . 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 ,29(4) :173.
[3 ] 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Z] . 2001 ,12 ,20.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