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能分工,提高监管效率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在部门分工上,加强沟通与合作,按照职能界定积极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健全责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针对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分散的情况,可以尝试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整合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机构,或者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部门,例如建立一个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的食品安全链条,协调各个执法部门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控,科学划分监管机构权限、职能,把监管权力条理化,杜绝多头管理或者大家都不管的局面。同时,尽快在地方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它们在本行政领域内对是安全监管的关键作用。
(四)鼓励技术创新,健全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强监督检查,是服务型政府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从2001年开始我国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制度至今,部、省、地、县四级结合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已基本形成。通过监测,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不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同时,政府应对作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基础的、以科学为依据的风险分析与评估体系建设给予重视。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积极培养一批掌握风险理论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才,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进行评估、检测等工作的先进仪器设备,保证风险分析理论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进行风险评估依赖的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6】。要尽快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使有限的风险分析的必要资料能够做到资源共享,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应用和发展。
(五)完善信息制度,力求监管透明
在电子化和网络化的今天,政府服务的公开透明已经没有了技术条件的限制。所以,政府工作公开化的程度是评判一个政府是不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标志。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公正透明,具体方针政策应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所知晓,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建议,积极与社会公众展开交流和互动。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并将其纳入食品市场信息体系的框架内。其中,必须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和功能全面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农户、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各种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包括食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公告制度、品质公告制度、认证公告制度、禁用限用食品投入品公告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修订听证制度等。
(六)培育社会监管力量,实现监管互动
长期以来,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所有社会公共产品全部由政府来承担,这种状况给政府的管理造成了巨大负担。新公共服务所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并非全能政府,政府要转变公共管理方式,要推动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减轻自身压力【7】。政府应制定法律、政策措施,努力调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建立多元化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
具体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应当扮演食品生产流通中的维护者角色,在采取适当的监管同时要鼓励社会监管力量的发展壮大,并与社会监管力量展开积极互动,共同搞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尤其要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生产的意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就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8】。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标准中毒、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奖惩制度,由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并在相关网站上开辟联动的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信用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还要通过举办理论言谈、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形式搞好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警示和惩戒功能。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大力开展重合作、守信誉、依法经营活动,强化企业自律。
综上所述, 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神圣使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更是维系人民与党关系的关键所在。在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只有改变传统行政理念,强化服务职能,为维护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充分的监管服务,并且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让食品市场主体也参与到相关质量安全监管中来,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也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和社会综合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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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长健,张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4】 方海珍,服务型政府的特征和构建途径研究[J],求实,2010.Ⅱ(23-24)
【5】 陈彦彦,论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能定位[J],中国行政管理,2008.6(79-81)
【6】 黄永武,李亮,浅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信息化建设及发展趋势[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5(78-85)
【7】 张劲松,万金玲,论和谐社会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J],新视野,2007.5(60-62)
【8】 何坪华,何信生,周得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河南农业科学,200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