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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2日


        4、法规标准不够完备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大多出台早,要求标准低,以及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合理的操作。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
        (2)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
           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0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但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检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事业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资源方面存在投入不足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监督管理人力不足和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用于监督管理的设备与检验的设备严重不足与落后。
        (二)食品行业的缺陷
        1、食品行业分散经营
        我国现在有两亿多的农户都在分散生产日常所吃的所有的食品,鸡、鸭、鱼、肉、蛋,奶,粮食、水果、蔬菜。以农民知识水平、守法意识的估计,再加上利益驱动,很容易受到挑动教唆进而犯法,分散生产出来的食品就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管是红心鸭蛋还是瘦肉精,还是这次的牛奶污染,农民一看经济利益非常明显,还是会去做犯法的事。我国现在大概有50万个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者,不包括饭店,这5O万个生产单位里面,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的,所谓的小型生产单位,人数不超过10个人,投资不足1O万元,这还不包括那些今天有了、明天又不见了的工厂,在食品加工生产方面,形成规模的食品加企业集团较少,因此各地农贸市场大部分产品是由手工作坊式小企业生产出来的。这些小企业,设备落后,卫生状况差,再加上对工人监督管理不严格。因此,微生物污染食品情况的发生或在加工过程中加入添加剂,制造出问题食品的现象也是意料之中的。
        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农药的不合理使用等都会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在牧业和渔业,环境污染、抗生素滥用和违禁药品的使用,饲料添加剂的不安全使用等,都会使有害物质进入动物体内,并随着动物的生理活动,在动物体内产生富集。这些富集了有害物质的动物体本身或者动物生产的蛋、奶等产品必然不符合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三鹿毒奶粉事件,原因就在于原料奶中加入了有害物质--三聚氰胺。三鹿集团的问题,可以说不是个案,而是集中暴露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源头控制上的薄弱问题。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料生产的食品也不可能是优质、安全的食品。因农牧渔业的分散生产,质量控制难度大,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对非正常利润的过分追求
        对非正常利润是通过非正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主要是非法利润。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利润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与国外食品加工业相比,我国食品加工业自主研发投入少,科技创新严重滞后。据统计,我国食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人均支出仅为美国的1.2%、日本的1.1%;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35%(且包含占较大比例的外资企业),明显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平均水平。这使我国食品加工业在品牌上、生产技术上与外国食品加工企业相比,处于相对劣势。二是食品行业价格竞争激烈。我国食品行业为完全竞争行业,由于进入此行业要求的门槛低,使行业中企业数目多、规模小。在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就占了35万家,占总数的77.78%。再由于食品产品有同质化高特点,使价格竞争十分激烈。以上两方面原因使我国食品加工业利润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如华泰证券研究所2007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0-2006年食品行业销售利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的利润率从2%到4%;乳品企业的利润率维持在10%左右,并在2005年后出现下降。由于食品加工企业长期处于低回报的状态中,在无法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提高利润的背景下,部分生产者用非法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实现非正常利润,
        3、食品企业缺乏控制主动性
        三鹿集团就号称:他们有1100多道检测工序;还有一食品企业称:他们有2000多道检测工序。但实际的结果是,三鹿等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出了重大问题。这说明他们质量控制形同虚设,落实不够,漏洞很多。也说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对于一个负责任的食品企业而言,提供安全的产品应该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要追求利润,质检过严必然提高成本。因此,并不是每一个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都十分重视。更令人发指的是,三鹿集团公司在得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之后,不是积极处理,召回产品,应对危机,而是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结果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有29万多婴幼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大企业如此,而不少的小企业呢,质量安全问题更多,大多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更有不少小企业,为降低成本,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获取暴利。
        4、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的缺失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加之我国遭受了一些重大政治运动的冲击,诚信不断遭到破坏甚至摧毁,人们对诚信的信仰荡然无仔。近些年来,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但由于时间不长,诚信观念在人们心目中仍旧普遍缺失。加之,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经营理念,金钱至上、拜金主义这些原本是资本主义的价值取向也开始涌入我同,浸蚀许多人的思想灵魂,使一些企业在暴力驱使下,违背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贸易原则。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让中国食晶业发展的环境变得恶劣。中国有着重农抑商的传统,商人在中国人心目中一直以“奸商”形象“著称”,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则促使人们对商人这一群体的信任度越来越低。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失去这些,只会加大其发展的阻力,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消费者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态度消极
        1、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消费者是食品的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权益主体。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的高低,对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维护自身权利和参与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很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很缺乏。有些地区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当地民众对一些价格低廉的食品有很大的需求。正是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卫生方面的警惕性较差,才致使那些路边摊,食品加工小作坊有了存在的理由。
        2、消费者维权意识差
        中国民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常选择消极方式予以对待,很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这种做法一方面让公民合法权利不仅不会得到应有维护,另一方面,也助长了食品商生产销售作假食品的风气,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诚信经营氛罔。中国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缺失,因而,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在当今中国极为普遍,加之中国法制仍旧不健全,中国民众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大大降低了通过法律寻求维权的信心。
        (四)食品监管不到位
        1、食品监管体制混乱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分属农业、经贸、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多部门,各部门权责不清、容易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监管真空、降低行政效率,重复监管、“权力寻租”、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我国消费者不能及时获悉食品安全供给状况,政府相关部门即使查处了某些食品安全不合格企业,也疏于公布相关信息,消费者往往毫不知情,网上公布的政府相关内容,如卫生部门、工商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普遍滞后且有时不一致,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国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收集、揭示、传递、储存与反馈等制度,执法体系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质捡、工商管理等部门很少主动执法,等事后媒体曝光了才开始行动。
        食品监管体制混乱,安全监管的不到位,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监管部门人员专业性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机构。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例,其员工三分之一以上是科学家,全国的主要工作场所是各类实验室。而我们食品监管体系总体上是一些行政机构如农业、卫生、质量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高知识专业人员少,尤其是市县级监管部门更是如此,正是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使食品安全检验常常是走过场。二是部门地方化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是国家机构,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分支机构和行政区划无关。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中农业、卫生属于地方组成部门,质检体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由于食品监管部门与大企业都属于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税收的情况下,容易使监管不到位。三是食品监管体制不顺,职能重复交叉导致执法效能不高。我国现行食品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产生责、权、利脱节,多家食品监管部门由于责权难以明晰,又有部门利益,一方面难免出现重复和交叉监管;另一方面因工作“扯皮”而发生行政行为错位甚至缺位,造成“大家都在管,大家都难管”的局面,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点,影响了食品安全执法的整体效率。
        2、市场准入机制缺陷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严格完善的惩罚机制,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就不会受到惩罚或惩罚很轻,其后果便是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给那些本来愿意守法经营、自我约束的企业以不良的示范效应。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套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仍然严重滞后,而且,现有食品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难以操作。
        我们经常通过媒体得知有些食品是在不合格的环境下生产出来的,有些食品的生产设备没有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这类食品生产商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就是利用了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般通过媒体宣传来了解食品的情况,在食品生产商生产有害食品的情况下我们通常获得的只是虚假信息,这就无法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只会导致混淆视听。政府职能错位以及政府行为不规范也会导致企业诚信缺失。在一些企业中,政府实际上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直接参与者,这样不可避免的为企业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政府俨然成为企业犯罪的保护伞。一些行政机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对于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没有做到严格审核,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企业也进入市场浑水摸鱼。
        3、食品检验标准滞后
        食品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的食品标准与此相比严重滞后,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食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对158种农药、54种兽药、1005种添加剂和25种食品污染物进行了评估,一共有8000个左右与食品相关的标准。这个食品法典是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我国许多指标低于国际标准,如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铅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等限量就超出国际安全标准。现在不少发达国家对CAC的采用率已达9O左右,而我国国家标准目前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我国3000多标准中,除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有相应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此外,还有不少诸如“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志,让消费者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四、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部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机制
        1、强化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以监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其责任相称。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 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无疑是主要的角色和最重要的力量。要加强对执法者的管理,对于徇私舞弊者,要从严从重处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也要在经济上处罚、行政上处分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管制的依据。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许多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一些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强化官员问责制,不仅是为给公众一个交代,也是对政府信誉和威信的维护,更是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的题中要义。强化官员问责制,出了问题对领导责任要层层追溯,深挖细究,不仅要给以责任人行政处分,还要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以此来改变有法不依,政令不通甚至某些部门或地方政府为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公然与中央政策和精神背道而驰的现象,也以此来重拾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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