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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全生产法》中的保险制度

作者:潘婧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三是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意识差。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统计,我国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与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比例很低。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而在北京、兰州、郑州等地的大型商场调查显示,90%以上的经营者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密虹公园元宵灯会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的特大恶性事故,死亡37人,受伤15人,而主办方没有购买公众责任险,折射了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保险意识较差。新《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但是如何更好地促进企业在投保责任保险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仍需更多考虑。
        三、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存有差异,但都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历程。共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劳动者提供较好的保障。其中,在安全生产领域,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为成熟。
        (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特点
        早在1884年,德国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德国建立此制度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当时的整个欧洲社会动荡,德国也不例外,劳资关系恶化导致社会不稳定,但是,与其他国家政府不同,德国政府认识到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和谐非常重要,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通过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保障极大降低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通过多次修改,德国于2008年出台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主要对组织机构、管理及资金来源做出了改革。
        在1884年之前的德国,由于没有确立无责任保险制度,而雇工受伤要从雇主那里获得赔偿的前提就是雇主承认自己有过错,因此就出现了雇主和雇工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因此德国人设计了一种无责任保险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了雇工利益,也避免雇主承担过多的责任,免除了其受到过失指责。基于此种原理的保险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大部分地区都会见到,只是在某些国家做了些调整。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独特。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是是农业同业公会,三是工商业同业公会。根据2008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法》,德国调整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数量,截至2011年,德国共有45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德国最大和最重要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了 9 家同业公会,参保的工商企业达 300 万家,参保人数 4217 万 人。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公司法人,依法实行自治管理,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决策权。
        二是预防为主。德国的《工伤保险法》在1997年就被纳入德国社会法典。德国社会法典第七章第1条规定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与任务:“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出大约10%左右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同时采用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相差很大,平均费率最低的是造纸与印刷业,为0.71%,平均费率最高的是建筑业、矿业,为8%。每一个同业公会都确定了各自的企业风险等级表,以区别对待。即使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彼此之间缴费相差幅度也可达到25%,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提高。随着实践的发展及现代产业结构的调整,2008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提高了服务业的费率,降低了工业的费率。
        三是康复优于补偿。德国的工伤康复包括三部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结合德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也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提高工伤保险立法等级
        我国的工伤保险只有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由于条例的约束力远远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正式法律的约束力大,因此,要扩大我国工伤保险覆盖,提升工伤保险立法地位,还需要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法。
        (2)建立健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在国家层面启动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需求较为迫切的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立法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险种进行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立法,兼顾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2、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
        (1)提高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进城打工人数越来越多,绝大多数都没有加入工伤保险,如果这部分人在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保障,将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工伤保险能够为农民工提供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因此要督促使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选择其他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这样既能解决农民工遭遇工伤后的赔偿问题,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也能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
        (2)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困难。应尽快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3、提高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重视
        在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规定了如何在职工工伤后进行较为完备的补偿,对于预防和康复这两项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特色做法没有进行吸收借鉴。今后,应顺应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相关内容。
        (1)设置专门的预防机构
        科学合理的预防机构是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保障,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由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安全技术咨询等等。
        (2)确立费率浮动机制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虽然立法上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仍需要各地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目前各国采用的主要是浮动费率机制,今后,应建立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机制,对于事故多发的企业提高费率,相反降低费率,提高企业做好事故预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凸显了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2)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宣传教育是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德国同业公会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安全培训。目前,只是工商业同业公会就拥有 36 个培训中心,每年培训 35 万人。培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国工伤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参险人员少等现象除了客观原因外,思想认识不够、主观能动性不强也是主要因素。今后应借鉴德国的做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企业和相关人员,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4)逐步完善工伤康复的规定
        今后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工伤康复政策和相关标准的研究,积极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并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
        (1)积极推行雇主责任险。实践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生产安全意识差、管理制度不健全,相比较大型企业来说事故多发,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为突出的矛盾。尤其是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小企业主东躲西藏,把抢险救灾责任推给地方政府,使得政府无力负担。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降低政府的财政投入,强化企业主的安全意识。
        (2)大力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在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等高危行业,探索发展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将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等支出。
        (3)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责任保险,政府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推动实施。自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今后,各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将参与到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都对高危行业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规定。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安全风险大,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是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企业难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厂毁人亡,造成群死群伤,伤亡人员难以得到救治和应有补偿,为了改变“企业赚钱、职工受罪、政府买单”的现象,《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味着目前来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自愿性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可以起到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的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第三方赔付、应急救援。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部分地区正在尝试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后,应该通过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为责任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切实降低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根据企业保险事故发生频率提供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采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做法,将其上升为强制性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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