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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作者:田长栓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3日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机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安全生产法规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保障安全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了解国家一般法律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1)刑法与安全生产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在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和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

  (2) 民法通则与安全生产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民事责任方面与生产相关。具体相关条款见本书第二章。

  (3) 工业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企业的综合法规,在企业权利与义务方面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4) 乡镇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5) 其他法律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处理经济合同中安全生产方面问题的法律依据。例如:第4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这些规定对保护劳动者在执行运输合同、土木建筑承包合同、有尘毒危害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承包合同中的安全与健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规定,这3类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其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其中都有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是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动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已鉴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11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体系。

  包括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是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体系。

  由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绝对指标、相对指标、重大和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四类、27个具体指标构成。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强化了责任意识。

  (五)中央和地方有机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覆盖全国各地,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应急求援体系正在建立,目前全国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5.8万人,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个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已经奠定,法律法规日臻严密,政策措施渐趋完善,目标指标更加明确,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实用层上,这一体系具有7个层次结构。

   图1 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总框架。

 
层次
定义
主要法规
1
国家基本法
《宪法》
2
国家一般法
《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理法》和《民法通则》等
3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法律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工会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等
4
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
5
国家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6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有关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400余种
7
行业、地方法规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行业标准;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
 

其中《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综合性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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