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8日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  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