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 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