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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5日

  4.2.3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场所危险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4.2.4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4.2.5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4.2.6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4.2.7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4.2.8多个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9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4.3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3.1使用安全标志应向安全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4.3.2危险场所已设置的安全标志,由设置者(或危险场所的作业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4.3.3安全部门在日常巡检应经常性对已设置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4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收回保管。

  4.3.5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物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3.6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应及时调换。

  4.3.7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及时调正,以防止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地注意、明白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4.3.8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或在安全标志上涂画),不得挪作它用。

  4.4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

  4.4.1各单位因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安全标志,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4.4.2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标志内容宜是《安全标志》中未规定的;

  b)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类型,应参照《安全标志》中第4条(标志类型)的规定;

  c)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所采用的安全色,应遵循《安全色》中第2条(安全色和对比色)的规定;

  d)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设置、日常管理、维护均遵守上述相应规定。

  5记录

  安全标志借用应形成记录,由安全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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