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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第三章  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七条  有计划的增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机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科级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统一进行安排培训,对于普通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举办,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专项检查,根据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检查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设备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

  第三章  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按水电三局企业标准《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及《施工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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