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6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467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章 气焊工
第468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469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470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第471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472条 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第473条 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第474条 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475条 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第476条 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第477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第478条 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479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480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481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482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483条 电石应放在通风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搬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第484条 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第485条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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