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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8日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 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三)“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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