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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五)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六)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等限制限位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七)高压线路的高度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八)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九)锅炉压力容器

  1、监控、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2、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3、密闭、不泄漏。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一)储运、使用、销毁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二)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三)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四)消防器材足够,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五)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六)避雷装置良好。

  (七)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十六条  承重排架、平台、桥通道:

  (一)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二)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固定。

  (三)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挡碴板。

  第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道路:

  (一)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的1.5倍。

  (三)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

  (四)横跨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高度的1.5倍。

  第五章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应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

  第二十条  三分局与所属各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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