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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年终综合检查时应做出自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一)整改部位和内容;

  (二)整改措施建议;

  (三)整改日期;

  (四)经费来源;

  (五)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三分局、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对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三分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危险源检查监控

  第二十八条  做好项目施工中危险源辨识、评价制定控制技术措施和检查监控。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有以下:

  (一)缆机、门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二)5吨以上油库。

  (三)1吨以上炸药库。

  (四)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

  (五)乙炔瓶、氧气瓶、

  (六)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5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

  (七)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方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八)大型客车。

  (九)爆破施工。

  (十)大型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十一)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十二)大型地下工程开挖。

  (十三)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十四)发电机组安装。

  (十五)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十六)泥石流地段施工。

  (十七)汛期水上施工。

  (十八)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线路。

  (十九)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源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三分局建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一般危险源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安全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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