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施工电梯
6.2.1各楼层防护门应按标准化、定型化、规范化要求,用不小于20×20MM方管加钢板网制作,门朝楼层方向开,高度不低于1.8M,插销装在层门外侧。
6.2.2各电梯、楼层应设楼层无线呼叫显示器。
6.2.3各电梯、防护门的启闭应与电梯各吊笼的启闭进行电气安全联锁。
6.2.4各楼层卸料平台两侧的安全防护采用型钢和钢板网进行封闭。
6.2.5各楼层卸料平台口(电梯中间两根立柱间的空挡围护用角铁钢板网封闭,其高度与两侧防护门高度相一致,并在此间挂层次牌。
6.3井字架
6.3.1架体下部三侧应设不低于2M的钢网片围护。
6.3.2各井架和楼层防护门的用材采用不小于20×20×2的方管和密钢板网制作,门和插销均朝楼层方向。
6.3.3各层门的启闭和吊篮停启实现电气安全联锁。
6.3.4各吊篮的运行实现电视安全监控。各吊篮实现自动停靠。
6.3.5井架各楼层设楼层通讯和呼叫器。
6.3.6水平段钢丝绳保护槽采用型钢和钢板网制作的定型产品,或用砖砌槽上覆盖盖板。
6.3.7在井架防坠棚下挂验收合格牌、性能牌和其他安全警示牌。
6.3.8井架卷扬机和井架基础地坪应高出外头场地10CM,以防积水。
6.4搅拌机(砂浆机)的设置要求:
6.4.1搅拌机进料端应放置一台一吨重磅秤进行拌料计量。
6.4.2搅拌机出料端地面应制成向外倾斜1.5%的斜坡,机架下部和机架两侧应设档浆堰,以防砂浆外流污染环境。
6.4.3在出料端出去不小于3米处开挖集污井或排污沟,沟或井的盖板采用铸钢格删板,厚度不少于30mm。
6.4.4在搅拌机棚的两侧设不低于2M的钢板网片,钢板网片上部采用绿色密目网进行围护。
6.4.5在搅拌机料斗上方设一喷淋头,上料时放水喷淋,以防粉尘外扬。
6.4.6在搅拌机料斗旁设置一个盛放水泥袋的铁格栅框,以收集废旧水泥袋。
6.4.7对搅拌机点的设置应尽量做到相对集中,以便管理和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以防污染。
7.施工区建设:小型设备、设施布设要求
7.1木工房和木工机械的设置
7.1.1木工房的搭建,其规格尺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能容纳本工地加工的最长、最宽的木料或模板,瓦片滴水离地高度不低于3M。
7.1.2木工房应制成全封闭型,用砖砌,门向外开,有防火、灭火措施和防噪音传出的措施。
7.1.3室内配备操作人员的防噪音耳塞和防尘口罩。
7.1.4木工圆锯、平刨、压刨的各安全防护装置,按JGJ59-99标准配齐。
7.2氧气、乙炔房的设置
7.2.1氧气、乙炔房的砌筑高度不低于2.4M,底面积不小于2M2,门应防火;并朝外开。
7.2.2氧气、乙炔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7.2.3氧气和乙炔房的内外墙应粉刷,门上应设警示牌和标识。
7.3电焊机
7.3.1将电焊机放在带有防雨措施的笼内。
7.3.2每台电焊机配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或防触电保护器,进出线处应有防护罩。
7.3.3机体外壳应有明显的接地保护,并挂验收合格牌。
7.3.4二次出线(龙头线和搭铁线应按照焊机容量配置,线的连接应用线鼻,并进行绝缘处理。
7.4 钢筋机械和钢筋制作棚的设置
7.4.1钢筋机械的布设应做到相对集中。
7.4.2各钢筋机械均应有机必有棚。
7.4.3钢筋棚的搭设高度不低于3M。
7.4.4各种规格的钢筋按不同的规格类型分类堆放整齐,做好标识。
7.4.5废钢筋和钢筋头指定地点堆放。
7.4.6对成品、半成品钢筋做到分类整齐摆放,有标识。
7.5 工地配电房的布设要求
7.5.1配电房高度不低于3米,建筑面积不小于3M*3M,屋顶无易燃材料,门向外开,有色标,有锁。在离地1.6米处开设300*200MM玻璃观察口。
7.5.2配电间必须设置标准配电柜,柜前铺设厚度3MM以上的绝缘橡皮或绝缘地板,室内应设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推拉手;配置1211灭火器和灭火用的干燥沙箱;配置各类警示标志牌。
7.5.3配电间设有电缆沟和电缆沟盖板,并符合“五防一通”的要求。
7.5.4进出线缆均用PVC保护,线路较多的应进行统一编号,排列整齐。
7.5.5配电间应设在电源较近处,分配电箱设在用电设备比较近或比较集中的位置以减少用电线缆和电压降。
7.5.6配电间的地面应高出施工现场地面50CM以防水淹。
7.5.7配电装置应符合本工地最大用电量要求。
7.5.8地排、零排和各电气回路应有标志。相线、零线、接地线或保护线色标符合规范要求。
7.5.9室内做到清洁无杂物,室外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并保持通道畅通。
7.6分配电箱的布设要求(包括末级电箱)
7.6.1电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常温以及无杂物、无液体浸溅和易受撞击的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并设置防雨措施。
7.6.2带金属支承架的分配电箱应装设端正、牢固。支承架四周应用铁皮或木、胶模板封闭,在正面上方开设12~15CM口,供临时引出线接或插。在配电板插座下15~20CM处,在支承架上焊一供固定引出线用的角铁,使引出线排列整齐,同时也保护插头不掉地上损坏。
7.6.3一只工地内的所有分配电箱的金属支承架全部采用40×4的角铁焊制,其高度统一为1.1米;挂式分配电箱类同固定落地式电箱,以便电工能对最上部的熔断器进行检修。
7.6.4分配电箱内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动力和照明分路设置;并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漏电保护器,进行分级配合。
7.6.5现场电箱全部采用薄钢板制作的标准电箱,不使用陈旧老式电箱,禁止用木头配电板和配电箱。
7.6.6所有电箱的进出线全部做到下进下出,严禁从侧面和顶部进出。
7.6.7所有末级电箱全部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
7.6.8电箱外表颜色醒目一致,有企业标志,有门,有锁,有色标,有编号,有企业名称。
7.6.9分电箱应设置在用电设备相对较集中的地方,箱内工作零线端子板与接地端子板或保护零线端子板设置齐全。各种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与电箱箱体紧固。金属外壳与金属支架均应设置保护接地线并通过端子板连接。
7.6.10箱内整洁,各类电器装置灵敏有效,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无外露带电部分,且安装牢固,布置接线规范,各出线应有回路标志(插头上)。
7.6.11每只分配箱门内侧电气系统图和电气检查表配齐。
7.6.12整个施工现场用电采用TN-S三相五线制进行接零保护。
7.6.13接地桩采用角铁或圆钢管,其截面积不少于48平方毫米,一组一根接地体间距不小于2.5M,入土深度不小于2M,接地体露出地面15CM,接地线接线端子露出地面10CM,连接处采用线鼻子和螺栓固定。
7.6.14末级电箱的设置,离操作位置距离一般应控制在2M范围内,电箱门应朝操作人员较方便的方向。
7.7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布设要求
7.7.1施工现场范围内的线路,一律采用绝缘电缆,能埋地的尽量埋地,减少架空线的布设。
7.7.2橡皮电缆直接埋地深度不小于0.6M,并在其上下均铺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7.7.3橡皮电缆穿过道路、过道和墙体处均应加防护套管,套管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7.7.4橡皮电缆露出地面部分均应用PVC管套入保护,以防电缆受损。
7.7.5橡皮电缆与金属构件接触部分均应用PVC管套入保护。
7.7.6用PVC管保护的电缆线路布设时应做到横平竖直。
7.7.7橡皮电缆架空布设时,宜沿墙布设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
7.7.8架空线路布设一般应离地4M以上,穿越机动车道处离地6M以上。
7.7.9室内布设时距地小于2M或距地垂直距离小于1.8M的线段应设套管保护。
7.8现场照明线路布设要求
7.8.1一般场所采用220V,工作灯、危险场所、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用36V电压,顶管管内作业、工作场所狭窄的场所、特别潮湿的场所、金属容器内采用12V电压。
7.8.2现场照明线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保护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照明导线不随地拖拉或缠绊在脚手架等金属构件上。
7.8.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均设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7.8.4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4M。碘钨灯均设固定架。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均设在距地面5M以上,灯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7.8.5照明线的敷设,必须做到横平竖直,过道处和宜碰到的地方,均设套管保护。
7.8.6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分开设置。各线路的布设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
7.8.8大型机械和用电量较大的用电设备采用专线供电,如塔机、施工电梯和对焊机等。同时设置专用电箱。
8.消防措施
8.1 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语、标识牌,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用火作业区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8.2 宿舍、木工作业场所、厨房、配电房、仓库、楼层(每隔二层、主要防止外架失火),分别要设两台以上灭火器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剂,
8.3 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50mm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8.4 施工区禁止吸烟,现场应合理布置吸烟区。吸烟区的布置分职工生活区和在建建筑物楼层两块,数量视工程规模大小由项目部自定。吸烟区远里危险品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8.5 高(多)层建筑装饰(璜)、焊接作业点必须配备二台以上的灭火器。
9.奖罚
9.1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施工工地围档、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 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 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 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 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9.2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时,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不通知施工单位;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9.3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中受到表扬或工程创杯(奖)的,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10.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