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治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⑸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条 各部门及施工班组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施工班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施工班组应与项目工程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第十四条 奖罚
㈠ 对于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㈡ 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部门及施工班组,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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