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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工作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4日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主管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工程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工程局。

  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借鉴来年。总结报告应年底前报工程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工程局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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