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不得损坏消防箱;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强弱电接线盒等;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运行,防火卷帘门周围半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围一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
第十三条 每日(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现场组及时检查。
第十四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行业等安全标准,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好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3C”认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50259)-96】等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装修完毕,申请部门会同物业部、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内部装修验收表》,由物业部电气人员送电运行。
第十七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由物业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内部装修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装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送电运行;
1、 未验收;
2、 验收不合格;
3、 违反《施工安全协议书》,拒不整改;
第四章 退场
第十九条 施工敷设完毕,施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场手续:
1、《内部装修验收表》;
2、交款收据、施工证、灭火器;
第二十条 退场手续办理流程;
(1) 查验《内部装修验收表》(回收物业部存档);
(2) 查验收款收据;
(3) 查验施工证;
(4) 清算退还施工押金(由财务部退还)。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内部装修中为设计的其他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与物业部积极协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施工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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