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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二十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二十一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  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20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二十三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第二十五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二十六条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条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下放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起爆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至少15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爆破飞石伤人或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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