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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3日

        8.2爆破作业区内多单位、多部门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邻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被干扰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撤离、设备防护等工作,在被干扰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并在爆破前30分进行口头通知,确认人员和设备撤离完成;确定爆破指挥人员、爆破警戒范围和人员、爆破时间。爆破时应尽量采用松动爆破,特殊部位应采用覆盖或拉网,防范飞石伤人毁物。
        8.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8.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8.5各方应自觉保障生产检修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车辆进入生产检修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8.6同一区域内的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生产检修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7生产检修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生产检修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9、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规定:
        9.1 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生产检修单位为责任方,其生产检修人员应为下部生产检修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下部生产检修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产检修。
        9.2 B类交叉作业,由生产检修单位项目经理、检修师在生产检修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9.3 C、D类交叉作业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9.4 交叉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由责任方提供。当责任方因故无法提供时,我公司将指定由另一方提供,其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5 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9.6 某处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各方应暂停生产检修,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由我公司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生产检修。
        9.7 交叉作业的各生产检修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性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指导工人工作,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
        9.8 公司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部,由安监部向其下发《限期落实整改通知书》,对于接到通知书后仍然不按期落实的生产检修单位,公司将责其停工整顿,并按该单位严重违章论处。
        10、考核
        对因违反本办法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相关制度严格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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