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伤害的不安全因数存在时,不盲目作业。
八、 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第一条、 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第二条、 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第三条、 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第四条、 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第五条、 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第六条、 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没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第七条、 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准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九条、 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第十条、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九、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第二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点灯等。
第三条、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第四条、 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第五条、 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工具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第六条、 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线。
第七条、 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第八条、 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第九条、 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它电加热器。
第十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有保护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第十一条、 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十、 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条、 未经劳动、公安交通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第二条、 应坚持做好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行为不准出车。
第三条、 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高、超载、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第四条、 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第五条、 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六条、 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回车、停车要慢,在狭窄路面,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第七条、 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故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第八条、 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厅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固。
第九条、 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车交会之中,不得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第十条、 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辆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
十一、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底塑料底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第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第三条、 在进入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体坠落。
第四条、 各类手持工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
第五条、 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阳台,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第六条、 进行悬空作业时,用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第八条、 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持作业走道畅通。
第九条、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十条、 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如何物料,都应先行清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要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十二、起重吊装的“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第二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吊;
第三条、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第四条、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车未采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未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第五条、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整齐不准吊;
第六条、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第七条、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第八条、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第九条、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第十条、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十三、气割、点焊的“十不烧”规定
第一条、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书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第二条、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第三条、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第四条、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
第五条、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第六条、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其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七条、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第八条、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第九条、 附近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第十条、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四、防止机械伤害的 “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第一条、 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第二条、 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条、 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第四条、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第五条、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第六条、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定岗位职责;
第七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第八条、 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第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机电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准将头、手、身体伸入运转的进行行程范围内。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部(板房)经理安全职责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班组长岗位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