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2.4 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须由负责人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外来人员进厂证》后,方可进入厂区。
4.2.5 人员进入厂区后,还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4.3 作业管理
4.3.1 为确保作业的安全、满足进度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为承包商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4.3.2 承包商应听从公司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3.3 承包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1. 明确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安全环保部和相关单位备案。
2. 项目施工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方案中必须针对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识别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3. 现场使用的各种工器具、特种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 人员须正确佩戴规范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5.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在向生产岗位负责人呈验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施工。
6. 化工生产区域内严禁擅自搭设临时工棚,如确有必要须报安全环保部消防队审核批准,并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确保道路畅通。
7. 在生产区域进行的施工作业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如延长工作时间,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
8. 车辆进入厂区内须加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
9. 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4 监督考核
4.4.1 安全环保部对施工作业及产品运输装缷现场的违章行为拥有管理考核权。
4.4.2 一旦发现作业人员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环保部有权采取当场纠正、责令停止作业或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罚金从承包商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 相关记录
5.1 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5.2 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5.3 隐患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