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监理旁站、巡视制度
(1)对于重大危险源部位,应有针对性的旁站、巡视监理方案,并明确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旁站、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规划(方案)和安全监理细则,安排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旁站、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自检,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脚手架及高空作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安全巡视监理工作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并及时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6、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除了定期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明确检查人员名单;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施工安全。
(5)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或函件等形式向建设各方主体通报。
7、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1)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安全设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运行前经监理核查;
(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搭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垂直运输设备等须备案的应及时督促备案,并及时报监理核验;
(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是否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核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8、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月底将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监理月报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汇报;
(2)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指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签发工程暂停令;
(4)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5)监理人员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及时追加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