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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0日

        第二十四条  预警和预防的规定
        各项目、部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二十五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期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案场的责任人负责向事故(件)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然后由事故(件)相关部门领导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报告人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事故(件)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由事故(件)相关部门领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接办。值班领导接到事故(件)报告时,要做详细记录,接报时间要具体到分钟。发生在各项目或案场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值班领导应与各项目或案场取得联系,确有必要的,要责成案场上报事故(件)处理的有关情况。
        报告。值班领导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形成简明报告,并在5分钟内送总经理和分管领导。
        关于重大事故(件)的批示意见,值班领导要迅速转办,并做好情况跟踪和详细记录。公司对处理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进行处理的,值班领导要及时进行沟通,掌握有关情况。
        跟踪。值班领导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事故(件)发展的动态和进程,随时搞好跟踪调度和信息反馈,及时将事故(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报告领导。
        结案。对重大事故(件)的处理过程,要形成完整的局面材料。在接报当天处理完毕的,由当日值班值班领导及事故相关部门领导负责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需2日以上方可处理完毕的,以接报当日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主,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完成材料汇总工作。处理完毕,要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公司资料室存档,必要时可作为公司知识成果,报至综合办公室备案。
        更多详细规定参照相关详细规定参照《云南水投丽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工作职责
        实行事故相关部门领导负责制,事故相关部门领导为主办领导,值班领导的跟踪、协调的责任。当日不能正理完毕的,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向接班领导讲清情况,接班领导继续跟踪协调。
        主办领导要高度负责,做到不拖、不误,务求准确、及时。对迟报、漏报的,要追究主办领导的责任。
        主办领导要准确领会公司意图,严格按照公司指示精神协调处理,不得擅做主张。
        值班领导夜间或公休日遇有难以独立处理的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分管副总裁,请有关人员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公司对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监督,在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向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监督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二)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人员投入及其资格认证;
        (三)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并建立安全救援体系;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相关责任方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预防方案;
        (五)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组织各项目参与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日常性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季节性检查,检查形式为: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七)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并在重要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八)对施工现场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建设方案,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进行报批,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九)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受公司负责人委派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监督检查权、建议权、现场事故调查处理权及其他授权。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与修订本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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