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b) 施工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清除和采取了隔离措施;
c) 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正确使用情况;
d)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足够;防火措施是否到位;
e)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常识,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
f) 登高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是否使用和正确佩带安全带;
g) 电工、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和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可靠的接地、接零;
h) 露天施工时是否有可靠的防雨设施和措施。
(6) 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经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后,方可施工。
(7) 施工中,施工单位、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分别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监护,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 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9)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使用产生污染、噪声超标等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尘、降噪措施才能施工作业。
(10) 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时,双方应共同协商制订施工作业计划或方案,明确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11) 电、气焊、动火、搬运、装卸、安装、运输等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2) 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委外(或管理)单位报告,由机动资产处、工厂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和委外(或管理)单位等部门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后,施工队伍才能撤离现场。
2、特种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的施工要求
(1) 特种设备施工要求
a)处置尚未报废、在用特种设备,由机动资产处会同中标方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再进行拆除。
b)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机动资产处须提前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后,再进行发标拍卖。
(2)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了解和掌握原易燃易爆设备、设施所使用危险物质的理化特性及使用情况。
(五) 检查程序与处罚
1、检查程序
(1)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2) 施工单位指派的监护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现场监护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安全保卫处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解决。
(4)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a)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 动火作业时,没按照要求清理现场的;
c) 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d) 消防安全距离不够的;
e) 消防器材配备不合理的;
f)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g) 现场安全、消防监督员脱岗的;
h) 水、电、风、气等管路没有切断的;
i) 违反临时线使用管理规定的;
j)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 对于施工方案、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消防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罚
(1) 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改正,并给予施工单位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a) 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b)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c) 电气设备、电气焊设备等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d)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e)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2) 委外(或管理)单位擅自将施工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其责任由委外(管理)单位负责,并责令取消该项目的施工,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安全保卫处对发现违反安全消防规定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其改正外,并对委外(或管理)单位扣安全分1~10分的处罚,并追究该委外项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安全保卫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施工工具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公司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5) 对于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施工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安全保卫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安全保卫处在收到申请后内应当进行复查。当确认单位已经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或生产。
(6) 因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或另一方施工单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肇事单位应按照双方协议中的规定和责任,给予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追究肇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安全施工作业审批表》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部(板房)经理安全职责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班组长岗位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