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立即停止作业。挖掘作业监护人要具备监护人资质(已参加公司组织的监护人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次开始作业前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1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时,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二十四条 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监护人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属地单位。经属地单位确认清楚设施或物体为何物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五条 坑、沟槽内作业时,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六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在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由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的作业,所采取的保护系统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七条 挖掘作业开始之前,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时,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与支撑系统的拆除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 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同时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人员免受伤害。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时,要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人员、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三十四条 排水
(一)雷雨大风天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雨季施工,如果坑槽不能马上回填,作业单位需要提前编制排水方案,由工程部批准后实施。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后,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五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与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与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同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同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挖掘形成的基坑/沟槽周边设置硬围护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硬围护设置处距开挖边缘至少1.5m。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阻断道路时,道路所属的属地单位要及时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队、公司医疗救护站,以便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上述应急队伍可预先设定适合的行车路线。
道路恢复正常通行后,也要及时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队、公司医疗救护站。
第三十八条 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要经属地单位同意,涉及到地下隐蔽设施时,还要经地下隐蔽设施的所属单位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九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1m内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四十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四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同时满足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挖掘作业许可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挖掘作业由作业申请人(即作业现场负责人,如队长、组长或班长等)提前申请,并负责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第一栏、第二栏(即“风险识别”栏)。
(二)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准备好下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审批的《作业许可证》;
2.《挖掘作业许可证》;
3.风险评估结果;
4.相关附图,如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隐蔽工程示意图等;
5.已经完成审核、审批的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
第四十三条 书面审查
收到《挖掘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的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许可证》;
(二)确认挖掘作业详细内容;
(三)确认所有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挖掘机具合格证、挖掘机具操作人员资质证等);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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