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认地下隐蔽设施、地上架空线路、相邻结构物影响等危害识别是否全面;
(五)确认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内容)及其审核、审批;
(六)确认保护/支撑/排水系统设计;
(七)分析、评估作业环境的影响、相邻区域间的影响;
(八)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确认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十)其他。
书面审查合格后,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在《挖掘作业许可证》的“风险识别”栏、“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签字确认。
如果书面审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要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挖掘作业许可申请。
第四十四条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监护人到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挖掘机具的安全性与完好性;
(二)挖掘机具操作人员的能力;
(三)保护系统/支撑系统构件是否适合;
(四)作业区域范围及地下隐蔽物的标注;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作业人员的交底或培训情况;
(七)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现场核查合格后,作业申请人、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在《挖掘作业许可证》的“作业前检查确认以下措施”栏签字确认。
如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要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挖掘作业许可申请。
第四十五条 相关方会签
(一)如果挖掘作业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单位(即相关方),属地单位要负责通知相关方参加上述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查”。针对挖掘作业的影响情况,相关方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影响情况与风险防范措施通知本单位所有相关人员,同时安排专人对挖掘作业进行关注。
(二)审批《挖掘作业许可证》前,要有相关方的会签确认。负责会签确认的相关方人员为相关方正职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或其指定人。
第四十六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审批
(一)现场核查通过后,作业申请人、挖掘作业人、监护人、相关方分别在《挖掘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签字,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签字批准。
(二)《挖掘作业许可证》首次签发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
(三)如需要对挖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进行变更,变更前要经过作业申请人及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四)《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审批后,连同已审批的相关《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方可开始挖掘作业。
第四十七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分发
(一)《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流水编号。
1.第一联:摆放在作业现场;
2.第二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3.第三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和位置。
(二)《挖掘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三)如涉及相关方,将《挖掘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延期与续签
(一)如果作业不能在《挖掘作业许可证》的首次签发有效期内完成,可由作业申请人在继续作业前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确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无新增风险后,确定延期期限并审批延期申请,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续签。挖掘作业许可的续签次数不大于四次。
如涉及相关方,延期续签后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包括续签期限在内,挖掘作业许可的总期限不超过5天。
(三)《挖掘作业许可证》延期续签时,如果其延期的时限仍在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该《作业许可证》可不进行延期续签;否则,相关的《作业许可证》要同时进行延期续签。
(四)如果在已确定的延期期限和延期次数内仍没有完成作业,关闭原《挖掘作业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挖掘作业许可证》。重新申请新的《挖掘作业许可证》时,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要将原《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流水编号写在新《挖掘作业许可证》左上角空白处。
如果新《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期限仍处在原有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仍可使用原《作业许可证》;否则,要同时申请办理新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关闭
(一)挖掘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清理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签字提出关闭申请,属地单位现场操作人员确认无隐患后在《挖掘作业许可证》空白处签字,收回《挖掘作业许可证》并交挖掘作业批准人,挖掘作业批准人签字后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二)如果《挖掘作业许可证》到期(包括续签期限)但作业尚未完成并需申请新的《挖掘作业许可证》时,由作业申请人、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在原《挖掘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内签字关闭,同时由挖掘作业批准人勾选“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三)如涉及相关方,关闭后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取消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终止作业,属地单位现场操作人员确认后收回《挖掘作业许可证》,并告知属地单位挖掘作业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时,重新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挖掘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二)《挖掘作业许可证》取消申请由属地单位现场操作人员提出,并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取消”栏“提出人”处签字,挖掘作业批准人注明取消原因并签字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
(三)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取消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四)如涉及相关方,取消后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五十一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保存
已经关闭的、取消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由属地单位HSE工程师负责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五十二条 挖掘作业批准人
(一)挖掘作业批准人通常是属地单位的正/副职部长,或者属地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授权给本单位的工艺、设备等专业工程师作为挖掘作业批准人。进行授权时,要有书面授权书(见附录D),授权书中的“授权人”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被授权人审批的作业发生事故时,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挖掘作业批准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上报。
(三)一般情况下,《挖掘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主管副部长审批,当副部长因出差等情况不在时,可由被授权人审批。如果副部长、被授权人都不在,由属地单位正部长审批。
(四)对于作业的“申请方”与“批准方”皆为同一属地单位的情况,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川化安字[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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