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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0日

6.3.3 车辆进入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应离开装卸现场,车辆与库房距离不应小于2.5m。
6.3.4 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甩,要防止振动、撞击、磨擦,装卸雷管前应先释放静电,不准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民爆物品应码放稳固,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时装卸、同车(船)混装或在同一地点存放。

 

表1 人工搬运民爆物品限量表
民爆物品包装型式 搬运方式 搬运数量
药柱 肩扛 10kg
原装 背运 1箱
原装 挑运 2箱

表2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
民爆物品名称 雷管类 硝铵类炸药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导爆索类 胶质炸药
雷管类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胶质炸药 - + + + + +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份的炸药,包括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注4:属 A1 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属 A2 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份的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6: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6.3.5 野外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半径为50m的警戒区。
6.4 长途运输
6.4.1 随车携带《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派具有押运资质的人员押运,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除本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允许搭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
6.4.2 开车前应检查民爆物品装载有无异常,每行驶2h应停车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况、集装箱门锁、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等。
6.4.3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应小于300m。
6.4.4 民爆物品运输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过,途中停歇应远离人员聚集地,并有专人看守。
6.4.5 不应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运输民爆物品,当在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4.6 民爆物品运输车50m内不应动用明火。
6.5 工地运输
6.5.1 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工地运输手续,施工结束后交回原发证机关。
6.5.2 工地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6.5.3 炸药应放置在专用集装箱内,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内或防爆罐内,工地运输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振功能。
6.5.4 当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雷管存放应安装标准防爆罐,防爆罐固定在大厢上离开油箱的一侧,卡车最大存量为300发、皮卡车最大存量为100发;
——存放炸药应安装标准小型集装箱,与防爆罐的距离大于1m,卡车最大存量为1 000kg、皮卡车最大存量为300kg;
——同时符合6.1的要求。
6.5.5 民爆物品运输车不应混装其它物品,不允许运输包好带雷管的炸药包。
6.5.6 不应将民爆物品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2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
6.6 水域运输
6.6.1 水上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陆上装卸、运输民爆物品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
6.6.2 运输民爆物品的船只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存放民爆物品的货舱应当和机器间隔开,要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不应有电源;
——船的桅杆上应有避雷针,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用内燃机推进的船只,应装置消音器防火帽。
6.6.3 不应用木、竹筏运输民爆物品。
6.6.4 民爆物品装载量不应超过船舶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6.6.5 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押运和看管,无证人员不允许上船,严禁烟火,严禁生火做饭。
6.6.6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船运输,放在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挪动或碰撞。
6.6.7 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停靠位置应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6.6.8 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遇浓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时,应停航。
7 储存
7.1 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
7.1.1 民爆物品宜储存在地方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内,当自建临时库,应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按照国家、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民爆物品临时库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按核准的库容储存民爆物品。
7.1.2 物探队应按项目编制民爆物品库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库资质、使用前审批与验收资料等。
7.1.3 民爆物品临时库不应设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等危险的地段。
7.1.4 库区边缘至各种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距离按公式1确定。
(1)
式中:
——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 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表3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50
>30 ≤30
>20 ≤20
安全允许距离a/m 700 600 5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应增加: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
表4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县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高压输电线路
220kV 输电线路
330kV 输电线路
500kV 输电线路
1.8
1.9
2.0
7.1.5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储存民爆物品应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集装箱,箱体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m;
——集装箱铭牌应标明箱体尺寸、重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集装箱墙体内应填充隔热填充物,内墙应用铝板覆盖,固定销钉不应凸出内墙面;
——集装箱两侧应有通风口,保持通风良好,通风口应装有金属防护网;
——集装箱门应向外开启,箱门应装有密封条;
——集装箱应有导静电接地端子;
——集装箱起吊挂点不应小于四个;
——集装箱内应设置温度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气线路,不准使用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杜绝鼠害,库内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7.1.6 民爆物品临时库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内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雷管集装箱应布置在离值班室、道路较远的一侧,雷管集装箱与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7.1.7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区应设置金属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
——库房与围栏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库区内以及围栏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库区内无杂草,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围栏外应设置有“防火、防爆、禁行”等警告标志牌;
——警卫值班室、宿舍应设在库区围栏外侧通视良好的位置,距离围栏和库区道路不应小于30m;
——临时库与营地间通讯宜使用有线电话,电话应设置在值班室内。当使用电台作为通讯工具时应使用高频波段,电台发射功率不应大于40W,电台应设置在值班室内;
——库区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24h连续记录方式,记录应选用数字录像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括记录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0天。库区围栏内侧应设置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还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报警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值班室统一供电,同时配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能保证对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
——库区内应配备ABC类灭火器和适量的消防锹、消防钩等消防器材,每个集装箱应至少配备两具5kg的灭火器。
7.2 静电危害防护与防雷
7.2.1 临时库集装箱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铺设导电橡胶板或铅板。
7.2.2 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7.2.3 库区应设置独立避雷针,独立避雷针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2.4 避雷针接闪器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管;
——针长1m~2m: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5mm的钢管。
7.2.5 避雷针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7.2.6 避雷针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7.2.7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采用滚球法,滚球半径取值为30m。
7.2.8 避雷针与被保护物间的距离按公式(2)或公式(3)计算,但不应小于3m:
hx<5Ri时: (2)
hx≥5Ri时: (3)
式中: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单位为米(m)。
Ri——独立避雷针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单位为欧姆(Ω)。
Sa——避雷针以被保护物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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