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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0日

7.2.9 静电释放接地装置不应与独立避雷针共用接地体。
7.3 民爆物品临时库管理
7.3.1 民爆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应同库房存放;
——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已拆箱雷管,应短路存放;
——民爆物品箱离集装箱墙壁不小于0.2m,炸药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8m,雷管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中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检查通道,应分别在墙面和地面画出定高线和定置线;
——报废的民爆物品应单独立账,与完好民爆物品分开存放。
7.3.2 民爆物品收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民爆物品送达后,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和编码清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送货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分别在民爆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物探队留存一份。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品种、数量、外观、编码清单、装箱单、合格证等;
——出库应核对名称、型号、数量、编码、包装等项目,收发双方签字确认;
——收发民爆物品,填写炸药进出库班报(见表A.1)和雷管进出库班报(见表B.1);
——禁止收发无编码或编码有误的民爆物品。
7.3.3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临时库宜实施四防,即制度防、人防、技防、犬防;
——建立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警卫人员不得少于四人。警卫人员配备必要的自卫器具,不得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巡查一次,并填写值班记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门(包括锁)及围栏有无损坏、库区周围应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收发,账目核对,做到收支平衡、账物相符;
——进入库房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
——库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设备,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和包装;
——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携带、配置无线电通讯设施的人员、车辆不应靠近或进入库区,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见表5;
——人员入库前,应将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库区配备不少于两条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表 5 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发射机功率 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距离 m(频率150MHz) 6 9 21 30 47
7.3.4 用船舶储存民爆物品除按7.3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炸药和雷管应分船存放,单船储量按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的储量储存,但不得超过船只载重量的二分之一;
——储存民爆物品的船只,不应同时装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无关人员上船
——装卸作业时,不应生火做饭。
8 使用
8.1 平原地区
8.1.1 一般要求
8.1.1.1 物探队应按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使用民爆物品。
8.1.1.2 民爆物品班报记录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执行专人专账的原则;
——班报填写应即时、清晰、准确,单页连续记录应不跨工区、不跨线(束)、不跨日期,并做到班报两两对口,日清日结;
——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得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8.1.1.3 领取的炸药应存放在专用保管箱,领取的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具有防震、防静电、防射频功能的便携式雷管箱或专用防爆罐,不用时应及时上锁。禁止把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内。
8.1.1.4 发现民爆物品编码有误或无编码时,应及时交回民爆物品库,并逐级报至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
8.1.1.5 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原则上应回收到民爆物品库,实现当日回收困难时应制定专项方案,并报经理部批准。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应集中至民爆物品运输车上储存,不少于两人专门负责看守,周围50m内设置警戒区,停放点符合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8.1.1.6 严禁未穿戴防静电护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
8.1.1.7 严禁放水坑炮。
8.1.1.8 移动式无线电发射机(电台)与雷管、炸药包的安全距离参照表5执行。
8.1.2 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
8.1.2.1 押运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看护、民爆物品的发放工作,即时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见表C.1)或工地雷管交接班报(见表D.1)。
8.1.2.2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后协助看护,做好车辆及其随车设施与装置的维护保养。
8.1.2.3 包药工主要负责领取、保管和清退民爆物品、炸药包制作、监督下药过程、并检查井下炸药包上浮情况,填写钻井班报(见表E.1)。
8.1.2.1 下药工负责下药、埋井。
8.1.2.2 爆炸机操作员负责连接炮线、发布放炮警戒指令、放炮操作,填写爆炸班报(见表F.1)或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见表G.1、表G.2)。
8.1.2.4  清线工负责核实废炮、哑炮位置,并按程序处理,填写清线班报(见表H.1)。
8.1.3 炸药包制作
8.1.3.1 制作炸药包,应设置半径不小于15m的警戒区,包药点距装有无线电设施的车辆不小于30m。
8.1.3.2 不应距井口30m以外制作炸药包,严禁在车上制作炸药包。
8.1.3.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执行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取用雷管应疏管拿取,不应牵管抽线,雷管脚线不应提前剪短,脚线剥皮应使用铜制剥线钳,禁止牙咬,手拽。取用炸药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扔甩,禁止提前撒药。
8.1.3.4 制作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非起爆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距其不大于2m的地方。
8.1.3.5 在制作药包过程中,首先将炮线短路,取出雷管,并在短路的状态下将雷管脚线适当部位破开;将炮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在一起,剪去多余部分;再用绝缘材料将其包好;最后将炮线与药柱捆好。
做好药包后,炮线应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制作好的炸药包应安装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1.3.6 同一炮点不准同时存放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炸药包,多井组合也应制作一包,下井一包。同一炮点禁用两套及两套以上炮线,多井组合时采用单一主炮线,主炮线与组合炮线应有明显区别。
8.1.4 炸药包下井
8.1.4.1 单深井作业钻机驶离井口5m以外,组合井作业钻机移动到下一井口,方可开始下药。
8.1.4.2 下药应有专人负责,移动炸药包不应提拽或在地面拖拽,不得使用钻机强压炸药包。
8.1.4.3 炸药包下井时,炮线应松紧适度,避免打结,应均匀用力。炸药包下井遇卡,不应硬性下砸或上提,应作为废炮处理。
8.1.4.4 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确认无误,并埋井后方可离开。
8.1.5 爆破作业
8.1.5.1 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车进入危险区域内。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应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岗哨。警戒岗哨应用旗语(红旗规格400mm×300mm)传递信号,确认警戒区内处于安全状态后,红旗上举表示可以放炮。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8.1.5.2 爆炸站应设在视野宽阔、通视良好的炮井的上风位置,不得穿越输电线路,当井口附件有输电线路时应设置在输电线路的远端,井深与加长线之和大于炮点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井致使炮线搭上电线,爆炸站距炮点的安全距离为:
——沙土、粘土层不小于 30m;
——岩石、冻土层不小于 60m;
——井深小于等于 5m 时不小于 100m;
——特殊情况另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1.5.3 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应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引至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亲自连接炮线。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炮点的炮线同时引到爆炸站。不准用爆炸机以外的电源放炮,不准在车上放炮。
8.1.5.4 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应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无误后方可放炮,同时发出放炮警戒指令。
8.1.5.5 爆炸机操作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得提前充电。当发生拒爆或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时,应将炮线从爆炸机上断开。
8.1.5.6 放炮过程中,爆炸员应始终监视炮点周围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止爆破作业,拨掉、短路炮线并通知仪器操作员停止放炮;
——产生哑炮时,应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将炮线短路后再查找原因。组合炮时,应将主炮线和组合炮线分开检查;
——放炮后应立即拔掉炮线,检查炮井及周围情况,无异常后解除警戒。
8.1.5.7 刚爆炸完的井,禁止立即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据爆的炮井,依桩号(单井)或编号(组合井)填入爆炸班报,待清线处理。
8.1.5.8 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应按表5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
8.1.5.9 采取集中打井,集中采集组织方式的物探队,应对已下药的炮点采取防范措施。
8.2 沙漠地区
8.2.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2.2 使用吹沙筒打井,下炸药包前应停钻送风冷却钻具,严禁往井中直接投放,应轻提炮线缓慢送入井底,注意防止炮线、雷管线断路、短路。
8.2.3 放炮以后收炮线时,警惕井口塌陷。
8.3 山地和黄土塬地区
8.3.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3.2 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运输,并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人工搬运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途中至少两人以上同行。搬运民爆物品的人员不准携带手机、电台、手电等带电器材。
8.3.3 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回收困难的,可在各小组或机组集中存放到专用民爆物品箱内,并有专人看护。
8.3.4 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得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以防止爆炸震动引起坍塌滑坡造成人员坠落等事故。
8.4 水域
8.4.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4.2 水域作业前应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并遵守其有关规定。
8.4.3 严禁放水中炮。
8.4.4 制作炸药包应符合水域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炸药包制作完毕后必须立即下井,不得在船上存放,严禁长途(100m)运输炸药包。炮线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检波点浮标应与炮点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不得将炮线浮标系在炸药包上。
8.4.5 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炸作业船应由定位船或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4.6 爆炸作业船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包,非爆炸作业人员不得上爆炸作业船。爆炸作业船距爆炸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8.4.7 爆炸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确保炮点周围200m范围内无其他船只靠近。
8.4.8 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它异常现象时,禁止起爆。发生拒爆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水中井下的拒爆炸药包要妥善处理。
9 工序清线
9.1 钻井、采集、爆炸各工序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遇废炮、哑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队领导组织处理。
9.2 排除废炮可用以下方法:
——安全引爆;
——挖出后拆解回收。
9.3 排除哑炮可用以下方法:
——经检查确认炮井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引爆;
——不能引爆时,挖出后拆解回收或在距盲炮井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井装药爆破。
9.4 禁止采用捅的方法强行处理哑炮。
9.5 回收的民爆物品应交回民爆物品库,单独存放,集中销毁。在不能保证安全运输的情况下,对回收的雷管应就地安全引爆。
10 销毁
10.1 销毁民爆物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要求组织销毁。
10.2 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6722-2003中7.5.2和7.5.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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