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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7日

      (4)施工现场机械、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器每少一台,对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
      (5)脚手架搭设不按规定搭设,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剪刀撑等不符合规定,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1000元。
      (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处,无防护栏、防护盖板、防护棚或防护不严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7)施工用电的线路架设、开关箱、保险丝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100元。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架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提升架保险限位装置不齐全、楼层卸料平台防护不严密,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9)施工机具各种防护、保护装置不齐全、无接零、重复接地,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0)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不能做到持证上岗对其本人罚款50元,对安排其从事工作的人员罚款100元。
      (11)塔吊、提升架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经验收符合标准就使用,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
      (12)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档案不健全,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3)对项目部的罚款,项目部可根据责任,在规定的罚款内,对有关责任者(包括劳务队、劳务分包队)进行分解处理。
      (14)对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99-59中的有关要求,安全检查汇总表得分达不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
    4.3.2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至500元。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罚款300至1000元。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3000元。
       发生二人重伤,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200元至3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5000元。
      (3)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和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0元。
       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公司对项目罚款20000元,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者分情节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处分;  并罚款2000元至3000元。情节严重,触及法律者,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40000元。
       上述事故当地劳动部门的罚款及其它费用由所在发生事故的工程公司支付。并转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对项目经理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不少于项目罚款的10% 。
      (4)其他处罚
       凡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工地检查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依据有关文件比照工伤处理不予处罚。因公出差游山玩水,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钓鱼、酗酒等)发生人身伤害事宜,公司安全部门不予处理。
      (5)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工程公司和直属项目部交公司财务。工程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项目部交工程公司财务;项目部开据的罚款单;由被罚者交项目部财务。限期不交者,由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财务从上交费用或人工费中2倍扣除。
        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罚款,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劳务队、作业班组和安全员。工程公司由安全生产科提出意见,报经理批准后实施。项目部由安全员提出,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6)对于重大安全未遂事故也要根据情节按已发生事故给予必要的处罚。
    4.3.3安全生产部(科)对项目检查评分考核中,发现项目部出现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状态和行为,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若是个人违章,按照违章个人罚款额的三倍处罚项目部。对项目部罚款额的20%由项目经理支付。
    4.3.4安全生产部(科)在项目部的检查考核中,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罚款。
    4.3.5公司安全生产部对项目部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工程公司出现死亡事故或事故频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要求,按公司经济责任制办法规定执行。
     4.3.6安全生产部对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4.3.7 对事故隐瞒不报,从重处罚。具体额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确定。
    4.3.8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依据经济损失和产生的后果按经济损失的5-30%酌情处罚。
    4.3.9违反2.1条规定,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罚项目部5000元,并限期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员。
    4.4奖励规定
    4.4.1创建文明工地的奖励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1-3万元;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0.3-1万元。
    4.4.2对不能进入省级文明工地评选,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工程项目,为公司赢得良好信誉的项目部,公司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
    4.4.3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和部门,公司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4.4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及时制止或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对检举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4.5工程公司一年内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安全工作符合本责任制规定,由工程公司奖励有关人员。
       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且各项安全工作符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公司给予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部门1000-2000元的奖励。
    6、有关本规定支持性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
    8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3号令)
    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
    10、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11、第175号国际劳工建议书--施工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5、安全帽试验方法(GB 2812-85)
    16、安全网(GB 5725-85)
    17、安全带(GB 6095-85)
    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1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条文说明
    2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
    22、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
    23、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T 5031-94)
    24、塔吊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89)
    2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
    2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1996)
    27、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T 10054-1996)
    2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93)
    2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7月21日颁发)
    3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3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86)
    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条文说明
    39、《安全标志》(GB 2894-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199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高处作业吊蓝安全规则(JGJ 5027-92)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0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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