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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7日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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