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不走安全通道翻爬结构、管道、脚手架;
4.36 转动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作业;
4.37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等打磨工具时不戴防护眼镜;
4.38 施工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4.39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符合要求的防火罩;
4.40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4.41 现场车辆装运设备不封车、不捆扎;
4.42 机动车辆在现场超速行驶;
4.43 坐在未捆绑的运输材料、设备的车厢内;
4.44 站在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外;
4.45 材料、设备、工具器械不按规定堆放;
4.46 在设备、管道上随意用电焊打火;
4.47 未经许可在屋面、墙面、地面、防火堤(围堰)上开孔、洞;
4.48 在厂房内、施工现场、容器内或机械设备等处随地大小便;
4.49 损坏绿化带和花草树木;
4.50 脚手架材料不及时清运或没按规定码放,不整齐、不牢固;
4.51 用电设备没有接零接地保护;
4.5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4.53 施工现场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4.5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53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4.56 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4.57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跨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4.58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线裸露未包扎绝缘;
4.59 配电箱、盘、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0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1 使用不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4.62 不使用插头直接插入取电;
4.63 铁皮工具房、集装箱不接地;
4.64 闸刀、空气开关缺罩;
4.65 带电作业不穿绝缘鞋和不戴绝缘手套;
4.66 接地线、零线缠绕在设备或桩头上;
4.67 私接乱拉电源;
4.68 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建采用兜吊的方式;
4.69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70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71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件不拴溜绳;
4.7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74 乘电梯、吊笼人体部分伸出外面;
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作业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监护人员救助器具落实不到位。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 500-2000元。
5.1 在易燃、易爆区吸烟、动用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区动火工作没有动火证, 擅自动火作业;
5.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5.4 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的;
5.5 在易燃物品、下水井沟、槽盖板上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动火,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5.6 无安全施工措施就布置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就布置施工;应参加交底而不参加;
6.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易然介质分析进行作业;
6.8 施工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
6.9 在易燃易爆有毒现场区域作业,设备、线路、防护用具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的。
6 违章行为被查实后,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扣压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再反还。继续违章的,违章罚款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7 违反国家、企业其它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8 承包商因为施工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